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2265号 原告陈爱丽,女,1970年1月4日出生。 被告王凯生,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爱丽诉被告王凯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爱丽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爱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爱丽负担。 审判员 张 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玉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