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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爱丽与王凯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2265号 原告陈爱丽,女,1970年1月4日出生。 被告王凯生,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爱丽诉被告王凯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爱丽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2265号
原告陈爱丽,女,1970年1月4日出生。
被告王凯生,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爱丽诉被告王凯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爱丽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爱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爱丽负担。
审判员 张 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玉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