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767号 原告郑州凯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豪,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萍,女,该公司客服主管。 委托代理人王育环,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穆华,男,1970年4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穆德恩,系被告穆华之父。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凯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穆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凯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凯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5元,减半收取453元,由原告郑州凯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娜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白卡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