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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建坡与刘万军、荆凤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723号 原告辛建坡,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蔡现鹏,河南宪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连丰姣,河南宪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万军,男,196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723号
原告辛建坡,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蔡现鹏,河南宪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连丰姣,河南宪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万军,男,196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荆凤兰,女,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辛建坡诉被告刘万军、荆凤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辛建坡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辛建坡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辛建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辛建坡负担。
审 判 长  刘 奇
人民陪审员  闫青玲
人民陪审员  顾志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要忻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