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723号 原告辛建坡,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蔡现鹏,河南宪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连丰姣,河南宪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万军,男,196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荆凤兰,女,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辛建坡诉被告刘万军、荆凤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辛建坡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辛建坡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辛建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辛建坡负担。 审 判 长 刘 奇 人民陪审员 闫青玲 人民陪审员 顾志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要忻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