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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宏与杨斌、徐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075号 原告赵宏,男,196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亚楠,郑州市管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占枝,郑州市管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斌,男,19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075号
原告赵宏,男,196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亚楠,郑州市管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占枝,郑州市管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斌,男,197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徐影,女,成年,汉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代表人李志恒,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宏诉被告杨斌、徐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宏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赵宏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宏负担。
审 判 长  罗国昌
人民陪审员  陈选生
人民陪审员  易国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