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赵国伟与郑州山鹰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548号 原告赵国伟,男,198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山鹰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永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伟诉被告郑州山鹰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国伟经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548号
原告赵国伟,男,198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山鹰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永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伟诉被告郑州山鹰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国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5元,减半收取83元,由原告赵国伟负担。
代理审判员  段政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蒋 欣
-2-
-1-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