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二字第144号 原告翟建磊,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喜飞,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天天金程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阳,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可,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建磊诉被告河南天天金程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翟建磊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建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6元,由原告翟建磊负担。 审 判 长 杨松华 代理审判员 段政伟 人民陪审员 王 帧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子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