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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素君与吴现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39号 原告罗素君,女,58岁。 委托代理人史婧,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庞正世,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现委,男,42岁。 第三人郑州金诺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法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39号
原告罗素君,女,58岁。
委托代理人史婧,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庞正世,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现委,男,42岁。
第三人郑州金诺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幸树秋。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素君诉被告吴现委、第三人郑州金诺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31日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罗素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素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元,由原告罗素君负担。
审判员  杨绿水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高媛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