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39号 原告罗素君,女,58岁。 委托代理人史婧,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庞正世,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现委,男,42岁。 第三人郑州金诺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幸树秋。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素君诉被告吴现委、第三人郑州金诺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31日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罗素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素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元,由原告罗素君负担。 审判员 杨绿水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高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