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41号 原告罗梦雨,女,1992年3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金新涛,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发相,男,1986年5月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梦雨诉被告吴发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梦雨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梦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 审 判 长 赵翌闻 人民陪审员 乔爱梅 人民陪审员 申有仁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 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