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236号 原告程超,男,26岁。 委托代理人李广堂,郑州市管城区城东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刘志家,郑州市管城区城东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程长明,男,50岁。 被告任建荣,女,48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超诉被告程长明、任建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程超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程超负担。 审判员 杨绿水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