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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斌诉河南省罗兰印务有限公司、马海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148号 原告王斌,女,1983年2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新民,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罗兰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一路。 法定代表人马海建,董事长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148号
原告王斌,女,1983年2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新民,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罗兰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一路。
法定代表人马海建,董事长。
被告马海建,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斌诉被告河南省罗兰印务有限公司、马海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斌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斌负担。
审 判 长  吕璐璐
人民陪审员  李月芹
人民陪审员  杨建明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龚媛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