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148号 原告王斌,女,1983年2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新民,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罗兰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一路。 法定代表人马海建,董事长。 被告马海建,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斌诉被告河南省罗兰印务有限公司、马海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斌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斌负担。 审 判 长 吕璐璐 人民陪审员 李月芹 人民陪审员 杨建明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龚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