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981号 原告河南科德纸业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福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湘琳,河南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小花,河南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亚欧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永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明伟,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靳惠强,该公司部门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科德纸业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亚欧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科德纸业工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科德纸业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科德纸业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松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子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