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513号 原告河南睿派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玉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靳炎顺,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广辉,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豫华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丽平。 被告杨丽平,女,汉族,1975年12月22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睿派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豫华物流有限公司、杨丽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睿派电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广辉(特别授权)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睿派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睿派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贾海宏 人民陪审员 赵玉路 人民陪审员 程爱兰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云峰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