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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亿元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班利军、马振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291号 原告河南省亿元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桂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喜飞,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告班利军,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马振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291号
原告河南省亿元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桂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喜飞,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告班利军,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马振玲,女,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俊香,河南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亿元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班利军、马振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亿元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亿元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省亿元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段政伟
人民陪审员  闫青玲
人民陪审员  郎胜超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蒋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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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