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291号 原告河南省亿元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桂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喜飞,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告班利军,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马振玲,女,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俊香,河南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亿元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班利军、马振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亿元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亿元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省亿元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段政伟 人民陪审员 闫青玲 人民陪审员 郎胜超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蒋 欣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