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705号 原告河南海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郎立志,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纪停,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卢玉生,男,1960年2月6日出生。 原告河南海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卢玉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海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海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河南海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延恒 人民陪审员 徐家贵 人民陪审员 顾 田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国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