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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海华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董纯琦、申学强、新乡市鸿祥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329号 原告河南海华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汝勤,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跃领,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董纯琦,男,1989年5月17日出生。 被告申学强,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 被告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329号
原告河南海华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汝勤,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跃领,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董纯琦,男,1989年5月17日出生。
被告申学强,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
被告新乡市鸿祥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素兰,经理。
原告河南海华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董纯琦、申学强、新乡市鸿祥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海华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海华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1元,由原告河南海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延恒
人民陪审员  徐家贵
人民陪审员  顾 田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国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