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329号 原告河南海华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汝勤,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跃领,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董纯琦,男,1989年5月17日出生。 被告申学强,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 被告新乡市鸿祥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素兰,经理。 原告河南海华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董纯琦、申学强、新乡市鸿祥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海华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海华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1元,由原告河南海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延恒 人民陪审员 徐家贵 人民陪审员 顾 田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国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