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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泰浦物流有限公司与周可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090号 原告河南泰浦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王群英。 委托代理人李红杰,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卫冉,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周可军,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090号
原告河南泰浦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王群英。
委托代理人李红杰,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卫冉,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周可军,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泰浦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可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泰浦物流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泰浦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3元,减半收取1032元,由原告河南泰浦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段政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蒋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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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