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923号 原告河南东鼎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春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连松奎,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复兴贵翔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清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东鼎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郸市复兴贵翔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东鼎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东鼎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东鼎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段政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蒋 欣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