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390号 原告林发标,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 被告郑州雄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占锋,经理。 原告林发标诉被告郑州雄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发标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发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林发标负担。 审判员 张延恒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国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