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229号 原告杨锦锦,女,1985年6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祥快,河南欣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宇,河南欣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聂运笑,男,1997年7月1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锦锦诉被告聂运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锦锦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锦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元,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杨锦锦负担。 审判员 吕璐璐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龚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