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818号 原告杨可可,男,198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建华,郑州市管城区二里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方中武,男,成年,汉族。 被告河南中亚酒店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韦华,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可可诉被告方中武、河南中亚酒店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可可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可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元,减半收取83元,由原告杨可可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翌闻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 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