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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可可与方中武河南中亚酒店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818号 原告杨可可,男,198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建华,郑州市管城区二里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方中武,男,成年,汉族。 被告河南中亚酒店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818号
原告杨可可,男,198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建华,郑州市管城区二里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方中武,男,成年,汉族。
被告河南中亚酒店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韦华,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可可诉被告方中武、河南中亚酒店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可可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可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元,减半收取83元,由原告杨可可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翌闻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 鹏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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