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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雨生与赵海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76号 原告李雨生,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余勇川,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帖海燕,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海乐,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76号
原告李雨生,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余勇川,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帖海燕,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海乐,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雨生诉被告赵海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雨生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雨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雨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雨生负担。
审 判 长  刘 奇
审 判 员  杨松华
人民陪审员  顾志爽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要忻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