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406号 原告李金超,男,196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吕文超,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昌峰,男,198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超诉被告张昌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超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金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李金超负担。 审 判 长 李 楠 人民陪审员 王爱敏 人民陪审员 高晓勤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宋文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