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024号 原告李道军,男,199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鲁宝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增义。 委托代理人苏剑宾,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道军诉被告郑州鲁宝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道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李道军负担。 审判员 李 楠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宋文梅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