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779号 原告李孟冬,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李东华,女,开封鑫昆化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现代正和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正和。 委托代理人宁广隆,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永波,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张国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松锋,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住该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孟冬诉被告河南现代正和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孟冬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孟冬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孟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7元,由原告李孟冬负担。 审 判 长 刘 奇 审 判 员 杨松华 人民陪审员 顾志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要忻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