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237号 原告李启巧,女,199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 被告申化珍,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 被告申化军,男,成年。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前支公司。 负责人邵明春,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启巧诉被告申化珍、申化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前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启巧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启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启巧负担。 代理审判员 段政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蒋 欣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