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张花沙与岳彦淼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905号 原告张花沙,女,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岳凌,郑州市管城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郭冰冰,郑州市管城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岳彦淼,男,1968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905号
原告张花沙,女,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岳凌,郑州市管城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郭冰冰,郑州市管城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岳彦淼,男,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花沙诉被告岳彦淼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花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花沙负担。
审判员  杨松华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子源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张银与李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