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905号 原告张花沙,女,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岳凌,郑州市管城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郭冰冰,郑州市管城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岳彦淼,男,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花沙诉被告岳彦淼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花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花沙负担。 审判员 杨松华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子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