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173号 原告张晖,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军霞,女,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晖诉被告李军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晖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晖负担。 审 判 长 刘 奇 审 判 员 杨松华 代理审判员 段政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蒋 欣 -2-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