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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晖与李军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173号 原告张晖,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军霞,女,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晖诉被告李军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晖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173号
原告张晖,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军霞,女,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晖诉被告李军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晖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晖负担。
审 判 长  刘 奇
审 判 员  杨松华
代理审判员  段政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蒋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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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