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783号 原告张喜平,女,197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魏,郑州市二七区解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长江,男,1956年1月1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喜平诉被告安长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喜平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喜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喜平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翌闻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