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218号 原告张净宇,男,1986年6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回新生,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美玲,女,1966年3月12日出生。 被告河南富喜鸟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郑老庄村第三组。 法定代表人任现超,总经理。 被告河南红豆东方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一马路八号银基商贸城主体二期商场正六层6B210、6B213。 法定代表人任美玲,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净宇诉被告任美玲、河南富喜鸟服饰有限公司、河南红豆东方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净宇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净宇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净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944元,减半收取14472元,由原告张净宇负担。 审判员 王文霞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任 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