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83号 原告宋传中,男,195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市新兴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辛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纯明,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委托代理人秦萌,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传中诉被告郑州市新兴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传中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传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传中负担。 审 判 长 刘 奇 代理审判员 段政伟 人民陪审员 孟桂霞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蒋 欣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