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797号 原告夏东海,男,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保德利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朝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永红,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东海诉被告河南保德利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东海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东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2元,减半收取291元,由原告夏东海负担。 审判员 贾海宏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云峰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