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314号 原告夏小丽,女,28岁。 被告李燕燕,女,28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小丽诉被告李燕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0日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夏小丽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小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夏小丽负担。 审判员 杨绿水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高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