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682号 原告唐小东,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兆宝,郑州市二七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明军,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小东诉被告王明军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小东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小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唐小东负担。 代理审判员 段政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蒋 欣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