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337号 原告台州市凯凯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秦晓,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程海明,男,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何方,男,汉族,该公司办公室法务。 被告郑州市国道汽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传永,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凯凯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国道汽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市凯凯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台州市凯凯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凯凯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6元,由原告台州市凯凯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奇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要忻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