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015号 原告于彩飘,女,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果,河南志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惠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敏。 委托代理人柳树兴,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彩飘诉被告郑州惠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彩飘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彩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于彩飘负担。 审判员 李 楠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宋文梅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