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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仓孝友诉施魏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380号 原告仓孝友,男,1959年7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施魏峰,男,40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仓孝友诉被告施魏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仓孝友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380号
原告仓孝友,男,1959年7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施魏峰,男,40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仓孝友诉被告施魏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仓孝友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仓孝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仓孝友负担。
审判员 李 楠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宋文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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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