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380号 原告仓孝友,男,1959年7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施魏峰,男,40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仓孝友诉被告施魏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仓孝友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仓孝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仓孝友负担。 审判员 李 楠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宋文梅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