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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卢桂荣诉梁书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507号 原告卢桂荣,女,1943年6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岳凌,男,郑州市管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郭冰冰,男,郑州市管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梁书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507号
原告卢桂荣,女,1943年6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岳凌,男,郑州市管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郭冰冰,男,郑州市管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梁书聚,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桂荣诉被告梁书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桂荣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桂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卢桂荣负担。
审 判 长  李 楠
人民陪审员  王爱敏
人民陪审员  高晓勤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宋文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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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