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507号 原告卢桂荣,女,1943年6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岳凌,男,郑州市管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郭冰冰,男,郑州市管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梁书聚,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桂荣诉被告梁书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桂荣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桂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卢桂荣负担。 审 判 长 李 楠 人民陪审员 王爱敏 人民陪审员 高晓勤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宋文梅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