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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诉被告张玉荣、袁敬华、郑州元发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2270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 负责人贾群生,行长。 委托代理人苏冲,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筱丹,女,该行职工。 被告张玉荣,女,19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2270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
负责人贾群生,行长。
委托代理人苏冲,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筱丹,女,该行职工。
被告张玉荣,女,1968年1月21日出生。
被告袁敬华,男,1966年6月22日出生。
被告郑州元发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学文,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伟,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诉被告张玉荣、袁敬华、郑州元发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负担。
审判员  张延恒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国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