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254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负责人李培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培锋,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管城区百草益寿食品商行。 被告宋红,女,1982年4月2日出生。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被告郑州市管城区百草益寿食品商行、被告宋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2014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郑州市管城区百草益寿食品商行、被告宋红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郑州市管城区百草益寿食品商行、被告宋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范利辰 人民陪审员 杨金孔 人民陪审员 韩素芳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路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