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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少华与吕扎根、吕宝琴、吕宝兰、吕全根、吕兰花赡养纠纷一审民事怕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管民初字第447号 原告田少华,女,1931年7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广堂,男,郑州市管城区城东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燕杰,男,郑州市管城区城东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管民初字第447号
原告田少华,女,1931年7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广堂,男,郑州市管城区城东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燕杰,男,郑州市管城区城东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吕扎根,男,195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吕凤茂,系被告吕扎根之子,无业,住郑州市金水区中方圆路11号紫薇园小区2号楼3单元8楼东。
被告吕宝琴,女,1952年7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吕宝兰,女,1952年7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吕全根,男,195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吕兰花,女,195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
原告田少华诉被告吕扎根、吕宝琴、吕宝兰、吕全根、吕兰花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少华的委托代理人李广堂、张燕杰,被告吕扎根的委托代理人吕凤茂,被告吕宝琴、吕宝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全根、吕兰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少华诉称,原告系五被告的母亲。2009年11月21日,原告患脑梗,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因高血压、冠心病、脑梗塞等先后住院六次。现原告寄住在二女儿吕宝兰家,而二女儿吕宝兰也有高血压等多种疾病,二女婿朱新玉有一个88岁的老母亲需要照顾,另有一个三岁多的孙子需要看护,负担太重。其他四个子女对原告的生活基本没有尽赡养义务,原告准备去养老院安度晚年。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由长子吕扎根出面牵头安排原告丈夫吕新成回老家安葬事宜;2、要求五被告每人每月5日前给付原告赡养费260元;3、五被告轮流赡养原告,每人每次半个月或一个月,包括饮食起居陪护等全部事项;4、由长子吕扎根来主持管理原告全部事项办理,均按五份均摊;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明确为:1、五被告办理原告丈夫吕新成回老家安葬事宜;2、五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260元;3、五被告轮流探望原告;4、要求长子吕扎根来主持管理原告全部事项办理,均按五份分摊;5、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
被告吕扎根辩称:1、被告吕扎根身体多病,生活困难,自顾不暇;2、原告要求五被告办理原告丈夫吕新成回老家安葬事宜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3、原告有退休工资、医保、存款,生活并不困难,原告与被告吕宝兰母女情深,且吕宝兰家庭经济条件较好,去养老院安度晚年不是原告的意愿,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吕宝琴辩称,被告吕宝琴对原告的起诉没有异议,愿意支付赡养费,也愿意照顾原告的生活。
被告吕宝兰辩称,对原告的起诉没有异议。
被告吕全根、吕兰花缺席,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田少华与吕新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二子三女,长子吕扎根、次子吕全根、长女吕宝琴、次女吕宝兰、三女吕兰花。吕新成于2001年12月1日去世。自2009年起,田少华随吕宝兰生活至今。
另查明,田少华系退休职工,每月退休工资为2227.76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等权利。故原告要求五被告给付赡养费及探望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根据原告的实际需要,被告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原告要求五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26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五被告办理原告丈夫吕新成回老家安葬的诉讼请求,无依据,且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长子吕扎根来主持管理原告全部事项办理,均按五份分摊,因该诉讼请求不具体,且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吕扎根、吕宝琴、吕宝兰、吕全根、吕兰花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月起每人每月5日前支付原告田少华赡养费260元。
二、被告吕扎根、吕宝琴、吕宝兰、吕全根、吕兰花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月起每人每月探望原告田少华一次。
三、驳回原告田少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吕扎根、吕宝琴、吕宝兰、吕全根、吕兰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仝明霞
人民陪审员  王爱敏
人民陪审员  高晓勤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曹建玲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