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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隆庆祥服饰有限公司与陈平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管民初字第810号 原告河南省隆庆祥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小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卫富,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玉洁,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平,女,1968年6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管民初字第810号
原告河南省隆庆祥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小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卫富,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玉洁,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平,女,1968年6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潘国旺,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隆庆祥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平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卫富、陈玉洁,被告陈平及其委托代理人潘国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以与郑州市衡器厂存在邻里关系纠纷为借口,对租用郑州市衡器厂房屋的原告进行百般刁难,无理要求原告每年支付其10000元现金和10000元优惠券。在原告没有满足其要求的情况下,2014年4月15日,被告指使、伙同他人将内容为:“隆庆祥,衡器厂,违法破坏房屋,打伤业主,无法无天”的三幅白条幅悬挂于紧邻郑州市交通要道陇海路的临街外墙上,并拒绝自行拆除,对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品牌形象均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权。原告作为“中华老字号”的会员单位,是全国量身定做重点企业,“隆庆祥”更是中国驰名商标。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品牌形象严重受损,销售业绩明显下滑,仅郑州陇海路店一个店面的损失就将近伍拾万元,且影响还在继续,后期的损失更是无法估计。综上所述,因被告捏造、虚构事实,采取在繁华地段、公众场合悬挂白条幅的不正当手段对原告的名誉进行诋毁,给原告造成了无法估量的损失。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给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给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2、被告赔偿因侵权给原告造成的损失500000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被告不存在任何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更未捏造、虚构事实诋毁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品牌形象。即使包括被告在内的48家业主打出条幅,也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原告的违法违规装修给被告及其他业主的房屋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面对业主的交涉、社区及政府多部门的处理调解,原告仍然不停止违法违规装修。业主才开始采用挂条幅的形式进行维权,这也是原告与被告及其他业主矛盾对立不可调和的根本原因。在整个业主维权过程中,被告仅是业主推选的代表,参与谈判和交涉,被告并未指使、伙同其他业主采用不当的方式进行维权。挂条幅维权是楼上业主共同的决定,被告并未亲自动手实施。业主以挂条幅的形式进行维权,不符合损害法人名誉权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损害原告的名誉权。即便原告为此遭受损失,也是由于原告的严重违法造成的,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综上,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郑州市陇海路259号3单元1号的业主,原告因在经营使用同一栋楼房的地下室及地上一层门面房时,在装修过程中与包括被告在内的同一栋楼房中的48家业主发生纠纷。被告及同楼的48家业主经商议,于2014年4月15日在郑州市陇海路259号楼房临街外墙上挂了内容为“隆庆祥,衡器厂,违法破坏房屋,打伤业主,无法无天”的白条幅。一天以后,双方经所在社区协调,被告及同楼业主将白条幅取下。庭审中,郑州市陇海路259号3单元和4单元的部分业主出庭作证,均陈述上述挂白条幅的行为系全体48家业主的共同决定,共同出资采取了挂白条幅的行为。
原告提供三份录音资料用以证明挂白条幅是被告的行为,但是根据录音资料以及原告提交的通话记录内容显示,原告与被告协商挂白条幅的事宜系原告认为被告是楼长,代表全楼业主,被告也明确表示挂白条幅不是其个人行为,其身份是楼长,代表业主。
另查明,原告由于租用郑州市陇海路259号临街门面房,在装修使用过程中与该楼的48家业主发生纠纷,郑州市陇海路259号的48家业主认为原告在装修的过程中,侵害了业主的权益,多次向郑州市城乡规划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信访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等单位进行反映。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向房屋所有权人下达有《整改通知》。双方亦多次经所在社区居委会及街道办事处协调,均未果。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由于原告与包括被告在内的郑州市陇海路259号48家业主因相邻房屋装修问题发生纠纷,导致该48家业主采取了挂白条幅的行为。虽然该行为存在过激和不当之处,但是并没有侮辱、诽谤等侵犯原告名誉权的情况。故原告主张被告挂白条幅的行为侵犯其名誉权,要求被告向其公开赔礼道歉,给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5000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省隆庆祥服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原告河南省隆庆祥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吕璐璐
人民陪审员  韩素芳
人民陪审员  李月芹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龚媛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