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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隆庆祥服饰有限公司与周口市融翔财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00529号 原告河南省隆庆祥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小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北方,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闫东雪,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周口市融翔财务信息咨询有限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00529号
原告河南省隆庆祥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小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北方,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闫东雪,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周口市融翔财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永庆,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省隆庆祥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口市融翔财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省隆庆祥服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北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口市融翔财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省隆庆祥服饰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9月11日,被告周口市融翔财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服装定做合同一份,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收到货后,未按时向原告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服装款9900元及违约金1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周口市融翔财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缺席,无答辩意见和证据提交法庭。
经审理查明,原告河南省隆庆祥服饰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周口市融翔财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甲方)于2013年9月11日签订合同书一份。合同主要约定:1、甲方向乙方定作服装共计18套,总价款12600元。2、甲方于2013年9月23日前将2000元支付给乙方作为预付款,甲方接收到服装后的当日将剩余货款10600元一次性向乙方付清。3、交货地点为甲方总部办公室即光荣路。4、乙方逾期交货,应当根据合同总金额按日千分之五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应当根据合同总金额按日千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等。
本案审理中,原告承认被告共向其支付了2700元货款。2014年1月22日,被告周口市融翔财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崔永庆向原告出具的承诺书一份,确认周口市融翔财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欠河南省隆庆祥服饰有限公司工装款9900元的事实,并承诺于2014年1月22日还清欠款。因被告未偿还上述欠款而引起争诉。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享有对对方当事人的主张进行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被告放弃了答辩与质证的权利。原、被告签订的工装定作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履行了制作及向被告交付工装的合同义务,被告应当依约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未依约履行支付货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诉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0元,不违反双方的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口市融翔财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隆庆祥服饰有限公司货款9900元,违约金100元,以上合计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元(含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周口市融翔财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范利辰
人民陪审员  谷玉仁
人民陪审员  韩素芳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路 静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