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30号 原告李铁矿,男,196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 原告宋振伟,男,195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沙文杰,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宪宽,男,195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玲娣,女,195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鲁天佑,男,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铁矿、宋振伟诉被告孟宪宽、王玲娣、鲁天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铁矿、宋振伟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铁矿、宋振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铁矿、宋振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7元,减半收取739元,由原告李铁矿、宋振伟负担。 审 判 长 鲁倩影 人民陪审员 顾 田 人民陪审员 任明中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孙 柯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