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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铁矿、宋振伟诉被告孟宪宽、王玲娣、鲁天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30号 原告李铁矿,男,196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 原告宋振伟,男,195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沙文杰,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宪宽,男,1952年2月15日出生,汉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30号
原告李铁矿,男,196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
原告宋振伟,男,195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沙文杰,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宪宽,男,195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玲娣,女,195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鲁天佑,男,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铁矿、宋振伟诉被告孟宪宽、王玲娣、鲁天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铁矿、宋振伟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铁矿、宋振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铁矿、宋振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7元,减半收取739元,由原告李铁矿、宋振伟负担。
审 判 长  鲁倩影
人民陪审员  顾 田
人民陪审员  任明中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孙 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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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