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2093号 原告司喜根,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吴迪,男,1988年3月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司喜根诉被告吴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司喜根于2014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司喜根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司喜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司喜根负担。 审判员 鲁倩影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孙 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