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834号 原告仝秋严,女,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雨,男,200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硕,男,200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中良,男,1953年1月8日出生,汉族。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银涛、程习亮,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保洋,男,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毛守文,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仝秋严、张雨、张硕、张中良诉被告温保洋、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14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原告仝秋严、张雨、张硕、张忠良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仝秋严、张雨、张硕、张忠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四原告负担。 审判员 鲁倩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 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