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张仕涛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管刑初字第69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张曾用),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管刑初字第69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张曾用),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公诉刑诉(2014)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审查,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皓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3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为报复因生活琐事与其产生纠纷的被害人母某某,遂携带一把充电式手电钻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宝景花园小区内,将母某某停放在该小区21号楼1单元门口的一辆红色沃尔沃轿车(型号为V60,车牌号为豫AG2Q23)的车身进行9处钻孔。后母某某到郑州鼎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沃尔沃汽车售后服务部4S店进行维修,花费共计人民币7000元。
同年10月16日,民警在郑州市东风日产公司将张某某抓获。张某某归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为证明该指控事实,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河南金银丰典当有限公司当票、维修结算单、车牌号为豫AG2Q23汽车受损照片、谅解书、中国移动客服通话详单一份、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前科情况、年龄证明、视听资料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两个月。
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和性质,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被告人张某某具体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张某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对被告人张某某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法定、酌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14年11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邢艺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代)书记员  琚 璟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张国扬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