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金民二初字第1793号 原告赵永杰,男,汉族,住河南省温县。 委托代理人冯旭东,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惠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李明昌。 原告赵永杰(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郑州惠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10日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267302.57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原告诉称债权人浙江华东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将其对被告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据此请求被告承担还款责任,但原告未能证明案外人浙江华东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已将该债权转让通知被告,该转让对被告不发生效力,原告现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永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许朝军 人民陪审员 李国栋 人民陪审员 孔 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慧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