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902号 原告韩梅村,男,1956年12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苗福贵,郑州市上街区峡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季海生,男,1952年9月4日生,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韩梅村诉被告季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韩梅村于2014年11月12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梅村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梅村撤回起诉。 诉讼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韩梅村负担。 审判员 王天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时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