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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梅村与季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902号 原告韩梅村,男,1956年12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苗福贵,郑州市上街区峡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季海生,男,1952年9月4日生,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韩梅村诉被告季海生民间借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902号

原告韩梅村,男,1956年12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苗福贵,郑州市上街区峡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季海生,男,1952年9月4日生,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韩梅村诉被告季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韩梅村于2014年11月12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梅村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梅村撤回起诉。

诉讼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韩梅村负担。

审判员  王天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时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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