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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巧玲与李莹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561-1号 原告李巧玲,女,1968年6月19日生,汉族。 被告李莹莹,女,1987年10月9日生,汉族。 原告李巧玲诉被告李莹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巧玲于2014年12月11日以其他原因为由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561-1号
原告李巧玲,女,1968年6月19日生,汉族。
被告李莹莹,女,1987年10月9日生,汉族。
原告李巧玲诉被告李莹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巧玲于2014年12月11日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巧玲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巧玲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巧玲负担。
审 判 长  彭 勃
代理审判员  石岩岩
人民陪审员  李艳琴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时 磊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