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561-1号 原告李巧玲,女,1968年6月19日生,汉族。 被告李莹莹,女,1987年10月9日生,汉族。 原告李巧玲诉被告李莹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巧玲于2014年12月11日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巧玲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巧玲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巧玲负担。 审 判 长 彭 勃 代理审判员 石岩岩 人民陪审员 李艳琴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时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