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第143号 申请执行人唐安邦,男,汉族,1983年12月22日生。 被执行人许超,男,汉族,1982年10月06日生。 被执行人许国成,男,汉族,1962年04月06日生。 本院在执行唐安邦申请执行许超、许国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4)上法执字第14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驰 峰 审 判 员 江 发 兵 审 判 员 马 占 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窦 立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