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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安邦与许超、许国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第143号 申请执行人唐安邦,男,汉族,1983年12月22日生。 被执行人许超,男,汉族,1982年10月06日生。 被执行人许国成,男,汉族,1962年04月06日生。 本院在执行唐安邦申请执行许超、许国成机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第143号

申请执行人唐安邦,男,汉族,1983年12月22日生。

被执行人许超,男,汉族,1982年10月06日生。

被执行人许国成,男,汉族,1962年04月06日生。

本院在执行唐安邦申请执行许超、许国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4)上法执字第14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驰 峰

审 判 员 江 发 兵

审 判 员 马 占 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窦 立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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